
保密說明
依據:
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、第26條、第27條第3項、第36條第1項;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;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;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等規定,非有正當理由,當事人之資料應與保密。
本資料屬業務上報告之文書,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或知悉本文書之內容者,有保密之責任,違反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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