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密說明 |
依據: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、第26條、第27條第3項、第36條第1項;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;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;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等規定,非有正當理由,當事人之資料應與保密。 本資料屬業務上報告之文書,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或知悉本文書之內容者,有保密之責任,違反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。 ]]>101.09.1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.09.18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4.10.19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]]>107.09.1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一、依據 (一)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―義字第 10200225121 號令修正公布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。 (二) 高雄市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。 ]]> |